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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論如何都能自殺,再者真系百姓,也貪贓枉法之事。
所以個邏輯站腳,認為其肯定還為幕。
只很,容再次現。
辦案查到,張自罪孽,也無法對挾之,并且還名子嗣逃,疑似國,禍害百姓,怕朝廷斬除根,所以自盡而,希望朝廷份,饒恕后。
第卷容。
而第卷容,依延續第卷調查。
第卷辦案,認為件事絕對如此簡單,吞沒臟,帶全,唯獨讓名子嗣逃,顯理。
而且經過調查,并非張子嗣,而管獨子,并且已經荒野之,活活餓,最終被豺狼🔪尸,但筋脈卻被震碎。
第篇容又解釋。
張入魔殺全,無比憤,管之子現,張讓其逃,并且告對方臟何處,沒到,張魔現,予對方掌。
所以名,荒野當,而臟落也得而終。
就調查案件份卷宗,后面份卷宗,都猜測臟何處。
并且尋過,最終還沒任何結果,至其牽扯到,認為張之,貪墨兩千萬兩,提供。
如此也印證,張為何能擁異術原因。
但,臟目個能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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