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邱律師微微笑。
「證均為陳守友,利害係,證言信度限。至于備忘錄,陳守自己編輯容,具備客觀性。」
「方翰宇親底結段錄音呢?如果陳守只掙兩萬,至于錄音取證嗎?」
邱律師沒正面回應個問題,而轉向法官。
"法官,錄音方翰宇先只'底結'個字,並未提及具額,能作為證資標準證據。"
庭審持續個。
雙方薪標準反復拉扯,邱律師引用量業資報告調研資料,試圖把賠償額壓到最。
宋寧則逐反駁,但裡武器太限。
友證言、備忘錄、錄音片段——都碎片化證據。
對面邱律師只需句「具備客觀性」,就能把些證據效力削半。
庭審結束,法院遇到宋寧。
蹲臺階,雙捂著。
以為哭。
才現沒哭,只呼吸。
過好兒,放,站起,拍拍褲子。
見,點。
「陳警官。」
「打得錯。」
「打得錯什麼用,律師費個頂個資。」
苦笑,然背個掉包,騎著共享單。
18
審判決個。
法院認定嘉公司與鴻志建設承擔連帶支付責任,但將資標準從每百元調為每百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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